保險利益關係(一)
一般原則:被保險人就個人生命有其合理的保險利益關係,因此得以指定做為保險受益人。
以下人員被視為被保險人之家庭成員,被推定有保險利益關係。
1、父母 2、配偶 3、子女 4、孫子女

保險利益關係(二)
較不常指定的受益人關係;
兄弟及姐妹
祖父母
表親(堂親)
叔舅/嬸姨
慈善事業事業夥伴
銀行
其他債權人
若代理人能夠在代理人報告書上或附上書面說明,詳細解釋而能夠建立其保險利益關係的話,美西人壽會同意不尋常的指定受益人要求。(在2009年8月的實際送審案例來說,美西人壽不接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外做為債權人而建立的保險利益關係)

保險利益關係(三)
受益人若非被保險人之家庭成員,必須附加說明,內容包括:
1. 客戶及受益人之間的關係或生意上的利益關係。
2 就被保險人若在意料之外早世的情況下,受益人會遭受什麼樣的財務損失,做一完整且詳細的說明。
3. 就核保觀點而言,被保險人有資格購買之保險金額,係至少足以保障受益人於被保險人身故時,
所承受的財務損失。
4. 一般來說,客戶應購買之保險金額,至少足以涵蓋因被保險人身故時,所造成意料之外的損失。

保額限制
1. 任何要保書所提交的保額,若超過客戶之財務需求,核保部將會視為是一種財務投機,而予以拒保。
(任何有效的人壽保險保額再加上正向美西人壽投保之人壽保險保額總和不可大於客戶年所得之10倍)
2. 在上述情況之下,代理人必須以書面說明投保該保額之理由。
3. 未滿18歲或已滿18歲但仍為受扶養人之被保險人,其有效壽險總保額(包含向美西人壽投保的保額)
不可高於父、母、兄弟姐妹任一方或25萬美金。(若被保險人已年滿18歲且已有工作及收入則不在此限)
4. 已婚婦女之有效壽險總保額(包含向美西人壽投保的保額)不可高於丈夫(除非說明其收入高於丈夫)。
5. 若合於上述規則,保額將無額度之上限。

其他限制
新生兒必需出生滿6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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